辦理離婚手續需要當事人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并攜帶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的介紹信、結婚證、離婚小協議書以及單人免冠照片。
當事人協議離婚時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否則,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當事人申請離婚需要手持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結婚證、離婚協議書以及單人免冠照片,并按照婚姻登記機關的要求填寫《離婚申請書》。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應當進行認真審查,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放離婚證、注銷結婚證。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經過審查之后,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離婚申請,發放離婚證,解除夫妻之間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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