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07 03:55:54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二條第七項規定,單位和個人轉讓在建項目時,不管是否辦理立項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續,其實質是發生了轉讓不動產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對于轉讓在建項目行為應按以下辦法征收營業稅。1、轉讓已完成土地前期開發或正在進行土地前期開發,但尚未進入施工階段的在建項目,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轉讓土地使用權項目征收營業稅。2、轉讓已進入建筑物施工階段的在建項目,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在建項目是指立項建設但尚未完工的房地產項目或其他建設項目。該文件第三條第二十項規定,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一、在建工程轉讓的條件。
查看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