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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08 14:33:30
1、勞動仲裁自立案之日起,45日內結案,案情復雜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主任批準,可延長15日。至于開庭多長時間有判決書,法律沒有規定。2、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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