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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06 02:44:05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蛾P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5、父母雙方對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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