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12 08:40:29
法律分析。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收養孤兒需要具備的條件有。(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五)年滿三十周歲。這是收養人收養子女的一般性規定,并不包括近親屬間收養、收養孤殘未成年人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繼父母收養繼子女。根據第一千零九十九條之規定,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無特殊困難和年齡差距不滿40歲的限制。第一千一百零三條規定了,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并可以不受以下限制。1、不滿足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2、不滿足收養子女的一般性規定的。3、收養孩子的人數不受限制。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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