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09 07:39:25
臨時工未支付工資應通過協商、投訴、調解或仲裁解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需按時支付勞動報酬,否則勞動行政部門可責令支付并加付賠償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七條,勞動爭議可通過調解、仲裁、訴訟或協商解決。法律分析;如果用人單位不給臨時工發工資,應通過下列辦法討薪:互相協商;臨時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去找調解組織申請調解;或者及時去找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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