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13 12:36:55
一、偵查階段(14天至8個半月)。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偵查階段的羈押期限分逮捕前的刑事拘留期間與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間。偵查機關應當在拘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之后,認為需要逮捕的,最遲應在37天內(普通情況下為7天內),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檢察院最長應在7天內做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因此,逮捕前的刑事拘留期間最長為44天。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特殊情況的重大復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準,還可以再延長兩次,每次延長2個月。綜上,普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偵查階段的羈押期限最長為逮捕前的14天加上逮捕后的2個月,合計約2個半月;復雜案件為4個半月;重大復雜案件為8個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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