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13 23:16:28
民事案件從法院下達受理通知書到開庭需要多長時間法律未明確規定,依據情況不同,有所區別,但一般兩個月左右。法律規定了案件的審理期限,即簡易程序三個月,普通程序六個月。審理期限定義。民事審判審限指從民事訴訟案件從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必須遵守的期限。一審審限一般6個月;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準。適用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二審審限一般3個月;人民法院審理二審民事案件一律適用普通程序,針對判決的上訴案件,審限為3個月。一、民事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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