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一工程完工,建設單位請一事務所對工程結算進行審計,事務所出具了報告,后主管單位(一投資方)對工程決算進行了行業內部審計中發現,事物所的報告中的數字本身多處錯誤,即進行復查,發現有假變更等增加的工程款和計算錯誤未查出,最后,主管部門反復征求意見,施工單位和建設的單位藍、拿不處增加工程款的理由,主管部門下了審計結論,比原結論審減價款幾十萬元。后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簽協議到一地的仲裁,申請要求建設單位執行事物所的報告,付工程款。后仲裁委員開庭,庭辯報告數字表數字是錯的,報告內容有的計算項目是錯的,但,認為事物所的報告施工隊和建設方已簽字認定,是有效的,不管主管部門的否是對錯不管,應執行事物所的報告的報告。我不懂,為什么,明知道是虛假的騙國家資金的行為,還仲裁執行事物所的報告(無任何有權單位認定的報告)?請問,是否有權仲裁?仲裁是對是錯?
分析:有權仲裁。仲裁是正確的。
仲裁法第二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三條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仲裁是解決民事糾紛,民事法律關系以雙方合意為依據,而且除非有證據證明是雙方串通一致騙取國家財產而故意將數字搞錯,才能主張事物所出具的報告是無效的,而且還將構成刑事責任,否則只是因為工作失誤或其他技術原因而造成的錯誤,另一方又認可的,仲裁機構將會支持報告有效。
一、建設工程索賠的流程
索賠主要程序是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出索賠意向,調查干擾事件,尋找索賠理由和證據,計算索賠值,起草索賠報告,通過談判、調解或仲裁,最終解決索賠爭議。建設單位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已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建設單位承擔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施工單位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及施工單位的其他經濟損失。
施工單位可按下列程序以書面形式向建設單位索賠:
(1)索賠事件發生28天內,各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后2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3)工程師在收到施工單位送交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后,于28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施工單位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工程師在收到施工單位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28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施工單位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頂索賠已經認可;
(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施工單位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28天內,向工程師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索賠答復程序與(3)、(4)規定相同,建設單位的反索賠的時限與上述規定相同。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