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28 05:52:03
(一)民事公益訴訟立法的缺失,導致我國民事訴訟法律制度的整體有效性不足。我國社會公共利益保護雖然業已形成由憲法、單行法規及其他部門法進行各層面保護的實體法體系,但由于重實體、輕程序的傳統,使我國社會公共利益保護程序立法遠遠落后于社會的發展,一方面導致確認在實體法中規定的各項公共權益缺乏實施的程序保障,在公共權益受損時不能妥善加以解決,在無形中放縱了破壞公共利益的行為。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正當程序的保障,導致各項關于社會公共利益法律制度的規定過于形式化而缺少可操作性,從而在整體上大大削弱了我國公共利益保護法律體系的有效性。因此,建立民事公益訴訟,加強社會公共利益保護的程序保障,是從根本上遏制破壞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增強社會公共利益法律體系的合理性、高效性、有效性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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