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28 06:11:34
宅基地使用權不因他人在宅基地上建房的事實而發生轉移。在將自己的宅基地交由他人建房并居住使用的情形下,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人仍有權獲取針對宅基地的騰退補償?!净景盖椋阂粦粽加脙商幷?,豈有不還之理?!?988年12月,為解決委托人一家的住房問題,經已故的委托人金某之父申請的一處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人包括委托人三人,并取得《花鄉人民政府社員建房占地審批表》,經過了村委會和鄉政府的批準。宅基地取得后因委托人一家生活困難無錢建房,就由張某一家在該處宅基地上建房并使用,張某與其丈夫還有另一處宅基地。委托人一家生活困難一直租住本村公房。之后,委托人一家為解決住房困難,向村委會申請宅基地,被告知其已取得過宅基地,無權再次申請。無奈委托人只能與被告多次協商要求返還宅基地,被告以各種理由推脫不予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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