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28 05:23:58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情節嚴重,是指:(1)攜帶武器裝備或者軍事秘密脫逃的;(2)煽動他人或組織他人脫逃的;(3)在戰斗最激烈、最關鍵時刻,在重要崗位上脫逃的;(4)濫用紅十字會旗幟或徽章以及以私自佩帶紅十字微章和袖章的;(5)艦艇、飛行人員放棄艦艇、飛機脫逃的;(6)對處在危難情況下的軍人和友鄰部隊,可以救援卻脫逃的;(7)采用暴力、威脅手段達到脫逃目的等。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是本罪的加重處罰情節。一般是指由于行為人犯本條罪,使部隊遭受重大傷亡,戰時遭受嚴重失利,或者嚴重影響了本次戰役全局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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