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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1-09 15:18:28
勞動合同解除情況下無需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并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勞動者提前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前通知、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工作、勞動合同無效、追究刑事責任。法律分析;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在以下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首先,勞動者主動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其次,《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所規定的,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再者,《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所規定的六種法定情形之的。即: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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