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1-09 18:35:00
失火罪與放火罪在客觀上都與火災有關,但有明顯區別:失火罪需造成重大后果,放火罪只需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放火罪可分既遂與未遂,失火罪為過失犯罪且無未遂問題;放火罪適用年齡較低,失火罪需年滿16周歲;放火罪為故意構成,失火罪為過失。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放鞭炮若造成嚴重后果可涉嫌失火罪。法律分析;失火罪與放火罪的界限失火罪與放火罪在客觀上都表現為與火災有關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都侵害了社會公共安全。但兩者有明顯的區別。1、在客觀方面,失火罪必須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才能構成。放火罪并不以發生上述嚴重后果作為法定要件,只要實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為,放火罪即能成立。2、放火罪有既遂、未遂之分。失火罪是過失犯罪,以發生嚴重后果作為法定要件,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
查看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