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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03 06:58:23
仲裁庭裁決案件,應當自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規定計算。1、申請人需要補正材料的,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的時間從材料補正之日起計算。2、增加、變更仲裁申請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增加、變更仲裁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3、仲裁申請和反申請合并處理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反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4、案件移送管轄的,仲裁期限從接受移送之日起計算。5、中止審理期間不計入仲裁期限內。6、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另行計算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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