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標價計算的適用問題。兩解釋以標價作為計算標準之一,但標價帶有很大的不確定性,況且行為人并非完全按照標價來銷售假冒偽劣商品。
以標價作為計算標準,一方面如當行為人低于標價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時,這可能對行為人不利,且有失公正;另一方面如有些行為人的逃避處罰,故意將假冒商品的價標低,而其實際銷售價格往往高于標價,對此則可能會輕縱行為人。此外,還有可能產生持有相同的假冒商品行為人,只因標價不同而處罰結果大相徑庭的情形。因此,對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盡管存在標價,司法機關仍應積極查證,而不應直接采納。
(二)按標價與按已經查清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后不一致的處理問題。兩解釋并沒有明確按照標價與已經查清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后的貨值金額不一致該如何處理,是否可以采取就低原則?筆者認為,按照已經查清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出的貨值金額較之按照標價計算出的貨值金額,更能反映行為人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與主觀惡性。同時也與刑法將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定罪量刑情節確定為銷售金額的本意相契合。當按照兩者計算后不一致時,應以已經查清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不應采取就低原則。
(三)行為人供術價格的采信問題。需要討論的是,法院在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認定中,對沒有標價的未銷售侵權產品價格能否可以采信行為人的供術?兩解釋對此也未明確。從證據效力的角度而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屬于七種法定證據之一,當然具有證明能力。但出于趨利避害的考慮,被告人的供術與辯解中往往是真假事實和情節交織,因此其證明力不強,需要進一步補強?;诖?,對沒有標價的未銷售假冒商品,如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平均價格,但當行為人對其售價情況能夠作出合理解釋,且能與查明的該假冒商品的購入價格相適應的(參照其經營類似商品的獲利狀況等綜合考量),可以根據行為人供述的價格認定。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