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合同,單位否定勞動關系怎么辦
在沒有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可以嘗試以下應對方法:
一是盡量提供能夠證明為用人單位提供過勞動的其他材料。如加蓋用人單位公章的業務授權委托書、代簽的業務合同、上班記錄表、進出用人單位的門卡、飯卡、工資條、工作服、暫住證、評定員工等級證明、表彰或處罰決定等等。這也要求勞動者必須增強證據意識和職業風險意識,平時盡可能收集、保存相關物品。
二是請同事提供證人證言。
三是讓自己任職期間接觸過的客戶,證明自己曾經以用人單位的名義向其提供過服務。
四是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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