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放火罪的認定,可以從構成要件入手,其中包括了四方面: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其侵犯的對象,主要是公私財物或者其他公私財物。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謂放火,是故意引起公私財物燃燒的行為。放火的行為方式,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的。
3、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由于放火罪社會危害性很大,所以依據法律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犯放火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4、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引起火災,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
一、放火罪判幾年?
行為人犯放火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對象要件,犯罪的對象是公共安全,即大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如果行為人以危險的方式侵犯特定對象,不危害大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即不危害公共安全,則不構成犯罪;
2、客觀要件,客觀上,該罪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所謂其他危險方法,是指放火、決水、爆炸、放置危險物質以外,但與上述危險方法相當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
3、主要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必須是具有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和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要件,犯罪主觀上表現為犯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也就是說,行為人知道其實施的危險方法會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大多數不特定人員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財產安全的嚴重后果,并希望或允許這一結果發生。在司法實踐中,除少數對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后果持希望態度外,其他大多數持放任態度屬于間接故意。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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