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副處級。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庭庭長副處級。中級人民法院,即地市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正處級,各庭庭長副處級。因此。院長副廳級,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庭庭長是副處級。民國各級審判機關,視事務繁簡,設民庭與刑庭各一或各幾個,每庭設庭長一人、推事若干人,擔任審判職務。大理院(中國最高法院)庭長為簡任官,余多為薦任官。
法律依據:
《法官職務序列設置暫行規定》
第三條 法官按照法官職務序列進行管理。法官職務名稱為: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法官職務層次依法按等級設置,由高到低依次為:首席大法官、一級大法官、二級大法官、一級高級法官、二級高級法官、三級高級法官、四級高級法官、一級法官、二級法官、三級法官、四級法官、五級法官。
第四條 法官等級與級別的對應關系是:
(一)首席大法官:四級至二級;
(二)一級大法官:八級至四級;
(三)二級大法官:十級至六級;
(四)一級高級法官:十三級至八級;
(五)二級高級法官:十四級至九級;
(六)三級高級法官:十七級至十一級;
(七)四級高級法官:十九級至十三級;
(八)一級法官:二十一級至十五級;
(九)二級法官:二十三級至十六級;
(十)三級法官:二十四級至十七級;
(十一)四級法官:二十四級至十八級;
(十二)五級法官:二十五級至十八級。
第五條 各級人民法院法官等級按照以下規定設置:
(一)最高人民法院設置首席大法官至一級法官。院長為首席大法官;副院長設置一級大法官、二級大法官;審判委員會委員設置二級大法官、一級高級法官;庭長為一級高級法官;副庭長為二級高級法官;審判員設置一級高級法官、二級高級法官、三級高級法官;助理審判員設置三級高級法官、四級高級法官、一級法官。
(二)高級人民法院設置二級大法官至三級法官。院長為二級大法官;副院長設置一級高級法官、二級高級法官;審判委員-會委員設置二級高級法官、三級高級法官;庭長、副庭長按照本級法院審判員等級確定;審判員設置二級高級法官、三級高級法官、四級高級法官;助理審判員設置一級法官、二級法官、三級法官。
(三)中級人民法院,直轄市所屬區人民法院設置二級高級法官至四級法官。院長為二級高級法官;副院長設置三級高級法官、四級高級法官;審判委員會委員設置四級高級法官、一級法官;庭長、副庭長按照本級法院審判員等級確定;審判員設置四級高級法官、一級法官、二級法官、三級法官;助理審判員設置二級法官.、三級法官、四級法官。
(四)基層人民法院設置四級高級法官至五級法官。院長為四級高級法官;副院長設置一級法官、二級法官;審判委員會委員設置一級法官、二級法官、三級法官;庭長、副庭長按照本級法院審判員等級確定;審判員設置一級法官、二級法官、三級法官;助理審判員設置四級法官、五級法官。
(五)直轄市中級人民法院設置一級高級法官至三級法官。院長為一級高級法官;副院長為二級高級法官;審判委員會委員設置二級高級法官、三級高級法官;庭長、副庭長按照本級法院審判員等級確定;審判員設置二級高級法官、三級高級法官、四級高級法官;助理審判員設置一級法官、二級法官、三級法官。
(六)副省級市中級人民法院設置一級高級法官至四級法官。院長為一級高級法官;副院長設置二級高級法官、三級高級法官;審判委員會委員為三級高級法官;庭長、副庭長按照本級法院審判員等級確定;審判員設置三級高級法官、四級高級法官、一級法官;助理審判員設置二級法官、三級法官、四級法官。
(七)直轄市所屬縣人民法院、副省級市所屬區人民法院的法官職務設置,根據法官職務配備規格參照本條規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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