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首先,健全制度體系。近兩年,國資委就國有資產監管方面的制度有27個,包括進一步修訂完善的,也包括新制定的,一系列的制度出臺為加強監管奠定了很好的制度基礎。
第二,構建監督閉環。監督從發現問題、處理問題一直到追究責任,應該是形成一個閉環。所以這幾年尤其是去年,國資委在職能轉變、內部機構調整過程中新設了三個監督局,監督局和監事會與業務廳局形成相互配合,形成發現問題分類處置、督促整改、責任追究的一個工作閉環。
第三,加大重點環節監督力度。盯緊了重點環節,包括強化對企業改制重組、產權交易,還有重大投資這方面的監督力度。你剛才提到海外監督,這兩年國資委也把海外經營的監督作為重點,采取多種方式,系統的加強了對國有企業海外經營的監督,采取了常態化的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及時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這兩年國資委的工作力度在不斷地加強。
第四,強化違規經營責任追究。閉環到最后,要劃到最后的句號。去年出臺了一個文件,是國有企業違規經投資責任追究制度,這兩年在落實這個制度過程中,對中國鐵物、中冶集團的重大國有資產損失案件開展了專項調查和責任認定,對相關領導人也作出了嚴肅處理,并且公開進行了通報,引起了中央企業的高度重視、高度警覺。
法律依據: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
第四條 企業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國家實行由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第五條 國務院代表國家對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大型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重要基礎設施和重要自然資源等領域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由國務院確定、公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對由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以外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其中,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公布,并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其他由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由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確定、公布,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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