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合同到期后未續簽辭退合法嗎?
不合法。
1、勞動合同到期后,企業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于勞動待遇標準不得低于原合同待遇,低于原待遇的,勞動者可以選擇要求企業增加或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1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或發放相當于1個月經濟補償金的方式,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沒有繳納而導致勞動合同解除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雙倍經濟賠償金。
4、根據當事人現在的情況,最好能先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同時保留好原勞動合同,以及能證明當事人與企業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比如工號牌、工作服、工資條、考勤記錄等。憑上述證據也可以直接向勞動部門提起勞動仲裁申請,對仲裁結果不服,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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