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辦理就業失業登記需個人或用人單位經辦人到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或勞動就業服務機構進行辦理。辦理失業證的材料:1、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及身份證復印件一張;2、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三張;3、本人失業前所在單位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4、省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5、失業職工從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后的次月起,就可按月持本人《失業證》、《居民身份證》,到本人戶口所在城鎮勞動部門領取失業保險金。綜上所述,辦理失業證之后,可以為失業者帶來許多實實在在的好處。失業證要到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辦理時要準備好相應的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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