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學生在校期間原則上只能申請一次國家助學貸款,并須在新學年開學前后10日內向所在學校提出申請;
2、借款學生須憑本人有效證件向所在學校領取國家助學貸款申請書等有關材料,并如實填寫。提供如下材料:
(一)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未成年人須提供法定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和書面同意借款的證明);
(二)提供家庭有關人員收入證明,或其他渠道取得收入的證明材料;
(三)經辦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學校在收到借款學生的借款申請后,應按有關規定對申請書內容及所提供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進行認真審查;在初審合格的學生貸款申請書上加蓋公章予以確認,并編制《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名冊》(一式二份,一份借款學生所在學校留存,一份交經辦銀行);
4、經辦銀行在收到學校報送的借款人申請材料后,于20個工作日內將審查后同意發放貸款的《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名冊》交借款學生所在學校,由學校統一組織借款人辦理有關手續。未成年人須按經辦銀行規定由其法定監護人在貸款合同上簽字認可;
5、經辦銀行收到學校送達的借款人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合同等材料后,經審核無誤,編制放款通知書,并通知借款人所在學校。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0731-84117792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