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一個月只能探視一次。會見的時候需要帶上“會見卡”,會見卡只有服刑人員的親屬才有,但是服刑人員的朋友可以跟隨其親屬一起去會見。會見沒有明確具體日期,可按各監獄規定執行。一般在入監通知書中有相關內容。犯收監后,監獄應當通知罪犯家屬。通知書應當自收監之日起五日內發出。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會見:
(一)正在接受隔離審查的。
(二)禁閉期間的。
(三)嚴管集訓期間的。
(四)受警告、記過處分三個月內、禁閉處分六個月以內的。
(五)在會見時夾帶、藏匿違禁品,被查證后六個月以內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四十條 罪犯在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罪犯會見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時至一小時。寬管級罪犯以及其他有特殊情況的罪犯,監獄可以照顧增加會見的次數和延長會見的時間。判決書生效后一個月內就移送到監獄執行,到監獄后,在規定的時間就可以探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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