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一般在過了上訴期后就生效。一審刑事案件宣判后,判決書送達當事人的第二日起十日內為上訴期。上訴期內一審判決書的效力待定。案件經過二審后,如果二審裁定維護原判決,該二審裁定書為終審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刑事判決是指審判機關對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否有罪,犯了何罪,應否處以刑罰,處于何神刑罰等實體問題所作出的裁決。分為有罪判決和無罪判決。前者確認被告人有罪井處以相應刑罰,后者確認被告人無罪或依法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
有罪判決還分為判處刑罰及免除刑罰兩種。判處刑罰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與死刑,以及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免除刑罰是在確認被告人有罪的前提下,根據其情節輕微或有顯著悔改和立功表現等原因,依法免除其刑罰。刑事判決均應依照一審、二審、審判監督、死刑復核等法定程序作出。
需要注意的是刑事判決和裁定有以下區別:
一、刑事判決是法院在審理案件終結時就實體問題所作出的決定;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或判決執行過程中,就訴訟程序問題或部分實體性問題所作出的決定;
二、判決必須采用書面形式;裁定可書面可口頭;
三、刑事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10日,刑事裁定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5日。
另外刑事案件申訴時效為兩年。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兩年內提出的申訴的才會受理,如果超過兩年的,除非具備以下情形,否則法院不會受理:
一、法院裁定書是什么意思
裁定是指審判機關在訴訟過程中,就訴訟程序問題或部分實體問題所作的處理決定。分書面和口頭裁定兩種。在中國,裁定由人民法院使用;裁定只適用于在訴訟過程中出現的程序問題和部分實體問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一審裁定,在法定上訴、抗訴期限內不發生法律效力。中級、高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二審裁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審裁定,是終審裁定。法院裁定書是審判機關為處理訴訟程序問題或部分實體問題而依法制作的訴訟文書。在我國,依法準許上訴、抗訴的裁定,應當制作裁定書。二審的裁定一般也要制作裁定書。裁定書的主要內容包括:裁定的事項、理由及其他應予裁明的事宜。例如中止訴訟、終結訴訟、駁回管轄權異議、對起訴的不予受理、駁回起訴、不予執行、撤銷仲裁裁決、先予執行、財產保全或者行為保全、確認或不確認人民法院國家賠償、補正裁判文書的筆誤、準予或者不準予撤回起訴/上訴、發回重審、駁回案外人異議……但是,有部分實體法律關系的處理也用裁定書,例如刑事二審維持原判的,減刑、假釋,死刑/死緩的復核。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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