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打老公屬于家暴。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體,使受害者身體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損害其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對于一方家暴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法院經調解無效,一般會準予離婚。
一、家庭暴力的法律認定如下:
1、肉體摧殘式。如對家庭成員用推擠、拳擊、扭臂等手段及器械傷害,凍餓、性摧殘等使受害人身體受到嚴重損害;
2、精神迫害式。用威脅、恐嚇、辱罵等手段干涉配偶行動自由,尤其不得與其他異性來往,怠慢對方的感受及需要;
3、性虐待式。違背配偶意愿強迫進行性行為,或強迫其進行難以接受的性行為方式,損傷其性器官,強迫拍攝淫穢照片或錄相;
4、虐待體罰式。如經常對家庭成員進行打罵,有病不給治療等,具有連續性的特征;如對家庭成員罰跪、強迫過度勞動、禁閉、限制行動自由等;
5、經濟虐待式。剝奪生活必需品,遺棄家庭成員,限制配偶花錢等。
二、處理家庭暴力的方式如下:
1、請求他人、其他組織的幫助;
2、向公安機關報警救助;
3、提起離婚訴訟,請求法律援助;
4,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總之,老婆打老公屬于家暴。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體,使受害者身體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損害其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對于家庭暴力的法律認定為肉體摧殘式、精神迫害式、性虐待式以及虐待體罰式等。
一、怎樣才算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毆打、砍擊、捆綁、罰跪、拘禁、性虐待等非法暴力。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人身體,使受害者身體上或者精神上感到痛苦,損害其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家庭暴力發生于有血緣、婚姻、收養關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員間,如夫妻之間、父母對子女、成年子女對父母等,但婦女受丈夫的暴力傷害是最普遍的,受到的身心傷害也是最大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反家暴法》的規定如下:
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第十六條 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告誡書應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等內容。
第三十三條 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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