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自離的后果:
一、對擅自離職的,以曠工論處,可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給予除名處理。
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可以看追究該勞動者的責任。
三、按照國家規定,自動離職的勞動者不享受任何待遇。
員工“自離”后,用人單位應采取的具體措施
1、及時書面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有法定事由,或一方,或雙方合意。否則,即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據此,員工“自離”行為并不當然發生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因此,用人單位一旦發生員工“自離”,應當及時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決定并送達員工或者進行公告。
2、及時結算工資,并足額支付
《勞動法》第50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睋?,當發生員工“自離”的情況時,對于其已提供的勞動部份所對應的工資,不得克扣,應當及時足額的支付。只有在用人單位無法支付的情況下,可暫緩支付。
3、及時辦理人事檔案和社保轉移手續
《勞動合同法》第50條:“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痹趩T工自離且無法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采取公告通知的形式解除勞動合同后,依法封存自離員工的社保賬戶。在此期間,用人單位為自離員工多繳納的社保金額,可以從工資中扣回,如果不足,可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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