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申訴不影響減刑。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減刑。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出申訴的,不影響判決、裁定的執行,也不影響減刑。
一、三年刑期減40% 是多少年
一年零十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減刑后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
二、假釋和減刑的區別有哪些
1、對象不同。假釋適用于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而且執行了一定刑罰的犯罪分子;減刑適用于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而且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立功實施的犯罪分子。
2、次數不同。假釋只能適用一次,而且附有考驗期和必須遵守的條件;減刑則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使用多次。
3、內容不同。假釋是將犯罪分子提前釋放,在考驗期內予以考驗;減刑則是適當減少犯罪分子的刑期,犯罪分子仍然在監獄里執行相應的刑期。
4、新罪和漏罪產生的影響不同。在假釋考驗期內發現犯罪分子有新罪或者漏罪的,則撤銷假釋,按刑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原則進行數罪并罰;減刑后有新罪或者漏罪都不影響已經作出的減刑裁定。
三、減刑的實質條件是什么?
減刑的實質條件,是指法律對犯罪人提出的減刑必須具備的實體條件。只有符合這一條件,才能得以減刑。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減刑只能適用于在刑罰執行過程中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的犯罪分子。
《刑法》第78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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