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18歲不可以領結婚證,女性沒有年滿20周歲,婚姻登記機關是不予登記的。
不過如果是少數民族的,一些自治州、自治縣,均以男二十周歲,女十八周歲作為本地區的最低婚齡。但這些變通規定僅適用于少數民族,不適用生活在該地區的漢族。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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