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雙方協議處置;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男女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包括薪資、獎金;做生意所得的收益等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薪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睜氏絕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核做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置;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悉姿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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