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合同目的及性質:
勞務合同以提供勞務為目的、受雇人為雇傭人提供服務的合同,勞動合同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內部成員為目的、確定勞動關系的合同。
(2)受國家干預程度:
勞務合同更多體現當事人意思,國家干預程度較小,勞動合同更多體現國家的干預,體現國家對勞動者的特別保護。
(3)主體不同:
勞務合同適于單位之間、個人之間或單位與個人之間,勞動合同僅限于單位用工,主體為單位和個人。
(4)法律關系:
勞務合同兩者是平等關系,不接受用人單位管理,不受規章制度約束,是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勞動合同-中勞動者屬于單位內部成員,遵守其內部規章制度,必須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兩者是領導和被領導、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隸屬關系。
(5)承擔勞動風險責任的主體:
勞務合同中提供勞動一方有權自行支配勞動,以個人名義進行勞動,風險責任自行承擔。
勞動合同中勞動者必須服從用人單位的領導、管理、組織和支配,以單位名義進行勞動,風險責任由單位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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