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互換土地如果沒有錄音或者其它相關證明,無法判斷其有效性,會有反悔的風險,土地互換最好是簽訂相關書面協議。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承包方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與受讓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書面流轉合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式四份,流轉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各備案一份。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
一、土地互換口頭協議效力認定
【案情】
原告:鄭某興。
被告:耿某善。
原、被告均系原城口縣**鄉指路村8組村民。第一輪土地承包時,原告承包了地名為**樹保的土地,被告承包了地名為噠連地的土地。2002年,原城口縣**鄉指路村8組進行退耕還林,為使各戶退耕還林地連片,原**鄉政府工作組到原城口縣**鄉指路村8組主持召開社員會,讓各戶自行協商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原、被告經協商,口頭達成原告將其地名為**樹保的土地與被告所屬地名為噠連地的土地進行互換的協議?;Q后,原告就實際耕種地名為噠連地的土地,并于2010年12月22日辦理了變更登記手續。2012年1月,被告反悔,多次阻攔原告繼續耕種地名為噠連地的土地。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1、確認原、被告之間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協議有效;2、被告立即停止侵害。
【審判】
城口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各自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且屬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可以采取互換的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原告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法律關系,并非被告主張的雙方之間實為借耕關系。原、被告之間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因雙方未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書面互換協議,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期限也無明確約定,依法應當認定雙方互換期限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期間。原、被告互換土地后,合同權利義務依法轉移,被告對地名為噠連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原告取得該地承包經營權。被告在承包經營期限尚未屆滿的情況下,就阻止原告耕種地名為噠連地的土地,其行為對原告構成侵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對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
綜上,城口法院判決原告鄭某興與被告耿某善之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協議有效;被告耿某善停止妨礙原告鄭某興對地名為噠連地的土地行使土地承包經營權。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效力。
【評析】
土地的互換即是農戶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農村土地互換在農村為普遍現象,但是由于農民的法律意意識淡薄,對土地互換后的后果認知力度不強,從而引起了大量的因未簽訂書面土地互換合同、土地互換時間約定不明確、不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互換土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件,在審判實踐中,如何處理這些案件,特別是對于未簽訂書面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合同的口頭約定是否成立,對該口頭互換協議效力的認定則成了審判的關鍵。
二、有爭議的土地如何確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條規定: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顯然本法的立法目的是為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提供保障,為行政相對人的權利救濟提供渠道,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這就是訴訟法的立法目的、立法預求。就土地確權案件而言,行政訴訟的立法預求難以實現。理由如下:
(1)土地確權案件不僅涉及土地行政管理關系,同時涉及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關系。
(2)行政相對人的訴訟請求往往得不到人民法院的審查角度、范圍完整的呼應。
(3)撤銷判決對相對人的土地使用權保護只能是宣告式的,宣告被訴確權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也不能真正使其權利的內容明朗化、確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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