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對方不肯出院可以拒付醫藥費,可以讓對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交通事故賠償范圍:
1、交通事故當中賠償義務⼈(肇事者、保險公司)給予受害者的賠償所包含的項⽬,主要包括醫療費、誤⼯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受害⼈因傷致殘的,還要賠償殘疾賠償⾦、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活費,受害⼈死亡的,還要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
2、醫療費(掛號費、醫藥費、檢查費、住院費、其他)賠償義務⼈對治療的必要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3、誤⼯費誤⼯費根據受害⼈的誤⼯時間和收⼊狀況確定。
誤⼯時間根據受害⼈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因傷殘持續誤⼯的,誤⼯時間可以計算⾄定殘⽇前⼀天。按照起近三年的平均收⼊計算近受害⼈不能舉證證明其近三年的平均收⼊狀況的。(對于收⼊超過法定納稅數額的,需要出具納稅證明等相關材料)
4、護理費護理費根據護理⼈員的收⼊狀況和護理⼈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員有收⼊的,參照誤⼯費的規定計算,護理⼈員沒有收⼊或者雇傭護⼯的,參照當地護⼯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動報酬標準計算。護理期限應計算⾄受害⼈恢復⽣活⾃理能⼒時為⽌。受害⼈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置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護理費⼀般原則是⼀⼈,除⾮存在醫囑。)
5、交通費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數、次數相符合。(最好在票⾯給予注明;當事⼈實際必需的費⽤計算,憑據⽀付)
6、住宿費指道路交通事故發⽣后,受害⼈以及參加處理交通事故的當事⼈親屬在去往醫院進⾏診療、轉院、以及處理交通事故相關事宜的過程種所發⽣的住宿費⽤,由賠償義務⼈按照⼀定的標準對該項費⽤進⾏⼀定程度的賠償。(住宿費不包括受害⼈住院⽀出的床位費)
回答涉及到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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