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吊銷后不及時清算有什么法律后果
一、法律規定
《公司法》中規定的法人人格獨立及股東有限責任制度,原意是為發展經濟、搞活市場、擴大就業提供法律支撐。然而隨著民間投資異?;钴S,雨后春筍般興起的公司在商海中不斷沉浮罔替,一些股東在公司無以為繼的情況下,為逃避債務,濫用股東有限責任制度,采取對公司不聞不問的放任態度,甚至私分、轉移公司財產,其中較常見的做法是故意不參見年檢或者連續停業,迫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這種現象引發了人們的疑問,此舉真的可行嗎?
《公司法》中“揭開公司面紗”制度對此給予了否定。當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時,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按照法定程序,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應當在十五日內組織清算,以實現債權人的利益。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二、司法解釋中的規定
但是如果因股東不成立清算組或者成立清算組后怠于清算而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將承擔怎樣的法律后果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對此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1、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股東應在造成損失的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2、股東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的,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股東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的,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5、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清算,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同時,清算是有期限限制的,由此控制了股東怠于清算的發生。當人民法院組織清算時,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內清算完畢,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如果清算組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可以與債權人協商制作有關債務清償方案。清算組依據該清償方案清償債務后,由人民法院裁定終結清算程序。債權人對債務清償方案不予確認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認可的,清算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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