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要登記管理攤位要合法手續,也要合法化,這樣便于他們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實施細則》
第六條 年滿16周歲的中國公民,應當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履行申領居民身份證的手續。
公民年滿16周歲時,在從生日起計算的30天內申領居民身份證。
第十一條 公民的常住戶口在本市各市轄區的行政區域之間和本縣行政區域內遷移變動的,可以不換領居民身份證。
公民的常住戶口遷出本市市轄區和本縣行政區域的,在遷入地辦理戶口登記手續的同時換領居民身份證。
第二十條 公民在辦理下列事務,需要證明身份時,可以出示居民身份證:
(一)選民登記;
(二)戶口登記;
(三)兵役登記;
(四)婚姻登記;
(五)入學、就業;
(六)辦理公證事務;
(七)前往邊境管理區;
(八)辦理申請出境手續;
(九)參與訴訟活動;
(十)辦理機動車、船駕駛證和行駛證,非機動車執照;
(十一)辦理個體營業執照;
(十二)辦理個人信貸事務;
(十三)參加社會保險,領取社會救濟;
(十四)辦理搭乘民航飛機手續;
(十五)投宿旅店辦理登記手續;
(十六)提取匯款、郵件;
(十七)寄賣物品;
(十八)辦理其他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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