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地方法規和規章也對違章建筑作了相應的規定,故法律意義上的違章建筑可作兩種理解:一是狹義上的違章建筑,即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所建造的建筑物。二是廣義上的違章建筑,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所建造的建筑物,這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違法建筑的概念。
在這里要說明的是:違章建筑是一個專有名詞,有著特定的內涵,它不是違章與建筑兩詞的簡單組合,不能完全根據違章的涵義來推斷違章建筑的涵義。其關鍵在于對違法建設行為,是應予以法律制裁的;而違反規章制度建設的行為除造成某種特定的后果外,是不應當受到法律制裁的。到目前為止,沒有一部法律、法規、規章將違章建筑規定為違反規章制度建造的建筑物。
依據《城市規劃法》的規定,違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規劃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的規定進行建設影響城市規劃的建筑。認定違章建筑的前提是:
(1)有權認定的機關,只能是市政規劃管理部門;
(2)要有法律法法規的依據。在國家規劃法出臺前,企業已經建成的廠房是否認定為違章建筑,根據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不應使用規劃法,而應當使用國務院頒布的《城市規劃條例》,并按照法定程序來認定。
《拆遷條例》中“拆除違章建筑不予補償”的涵義是:在城市房屋拆遷過程中,拆除依法應當拆除的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而建設的建筑物和構筑物的,不予補償。由此,可以看出:在城市房屋拆遷中對違章建筑進行處置時,并非全部拆除不予補償,而是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分門別類依法予以處理。對依法應當拆除的,予以拆除并不予補償;對于拆遷公告前可以補辦手續的違章建筑或手續不全的房屋等,則應查明事實,妥善處理,應予補償的則予以補償。補償標準暫無明文規定,需要根據房主的實際損失來進行確定。
在建任何建筑的時候都需要獲得有關部門的批文才能夠進行施工。沒有獲得有關部門的批準,則進行施工,甚至于建好的都叫做違章建筑。政府可以提前進行通知警告,如果通知警告之后設施者并沒有進行拆除的話,那么政府部門將會強制性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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