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洗黑錢提供資金賬戶屬于犯法的,涉嫌構成洗錢罪。
別人洗錢把錢轉到你的卡里,說明對方知道你的卡號,也說明你們之間是有關系的,那么這種情況就有連帶責任,具體責任多少,應該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劃分
一、幫洗錢的人轉賬有罪嗎
幫洗錢的人轉賬知情的一次有罪、涉嫌洗錢罪,不知情的無罪。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二、洗錢罪的性質
從洗錢犯罪的國際立法來看,人們對洗錢犯罪性質的認定并不一致。有的著眼于其對社會經濟和被害人財產的侵害,把它規定為侵犯財產罪;有的著眼于它對司法的妨害把它歸結為妨害司法罪的一種;有的則著眼于它與為取得黑錢而實施的所謂的“上游犯罪”的密切關系,把它規定在“上游犯罪”的條文之后。
把它作為侵犯財產罪的人從保護經濟利益的角度出發,認為洗錢犯罪不但侵害了公平競爭、自由平等的市場經濟規則,也嚴重侵犯了“上游犯罪”被害人的財產所有權;把它歸為妨害司法活動罪的人認為,洗錢犯罪的目的是要掩蓋、清除并最終改變犯罪所得的性質,是一種犯罪屏障,嚴重妨礙了司法活動;而主張洗錢犯罪與其“上游犯罪”規定在一起的人則主要考慮兩種犯罪之間的因果關系,以避免處罰對一切犯罪的洗錢行為。
洗錢犯罪不但直接擾亂經濟秩序,妨害司法機關對犯罪的偵破,而且還間接侵犯“上游犯罪”被害人的財產所有權。同時,在一定意義上,它又是“上游犯罪”的后續,嚴重侵害了社會管理秩序。因此,單純地以其中的某一方面論及該罪的性質明顯不妥。而如何認定其犯罪性質并進而依此對之予以分類,要根據各國同這種犯罪作斗爭的實際情況并考慮該罪侵犯的主要客體而定。洗錢犯罪的經濟侵害性決定了它在當代中國所侵害的主要客體應當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一)提供資金賬戶的;
(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或者金融票據的;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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