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立案受理:原告向法院起訴,應遞交起訴狀和有關的證據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數遞交起訴狀副本和證據副本。
2、庭前準備: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五日內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
3、開庭審理:開庭分為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庭調解或判決。
4、上訴:當事人不服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者裁定,可以在法定期間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5、申請再審和申訴。
6、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一方當事人為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執行開始方式,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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