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機關處理假冒偽劣產品期間不一定可以拘留犯罪嫌疑人,若是滿足以下條件,公安機關可以將犯罪嫌疑人拘留: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一、假冒偽劣產品都有哪些?
假冒偽劣產品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牌產品標志、免檢標志等質量標志和許可證標志的;
(2)偽造或者使用的虛假的產地的;
(3)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的;
(4)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
(5)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6)失效、變質的;
(7)存在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的
(8)所標明的指標與實際不符的;
(9)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
(10)無檢驗合格證或無有關單位允許銷售證明的;
(11)內銷商品未用中文標明商品名稱、生產者和產地(重要工業品未標明廠址)的;
(12)限時使用而未標明失效時間的;
(13)實施生產(制造)許可證管理而未標明許可證編號和有效期的;
(14)按有關規定應用中文標明規格、等級、主要技術指標或成分、含量等而未標明的;
(15)高檔耐用消費品無中文使用說明的;
(16)屬處理品(含次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裝的顯著部位標明“處理品”字樣的;
(17)劇毒、易燃、易爆等危險品而未標明有關標識和使用說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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