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違反公司忠實義務的處罰措施是賠償損失并給予行政處分,如果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忠實義務而導致犯罪的,還會被刑事處罰,包括判刑。
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高級管理人員的違反忠實義務的行為,其后果依然有效,根據公司法的相關知識,對于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進行違反忠實義務的行為,所增加的收入,該收入應該歸公司所有,公司有歸入權;同時還應該注意,違反忠實義務的主體是不包括監事的,如果是董事違反法定的忠實義務的,對其進行處理的機構為股東大會;如果是經理違反其忠實義務的,對其處理的機構主要為董事會。
同時,我國《刑法》規定了妨害對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罪,如第165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哪些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挪用公司資金;
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5、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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