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故意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行為。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分別有下列四種情況的行為表現為:
l、摻雜、摻假,即在生產、銷售的產品中摻入與原產品并不同類的雜物,或者摻入其他不符合原產品質量的假產品。如在芝麻中摻砂子,在磷肥中摻人顏色相同的泥土等。
2、以假充真,即生產者、銷售者將偽造的產品冒充真正的產品,主要表現為生產、銷售的產品名稱與實際名稱不符,或者原材料名稱、產品所含成份與產品的實際名稱、成份不符。如將黨參冒充人參、將豬皮鞋冒充牛皮鞋等。
3、以次充好,即以質量次的產品冒充質量好的產品。主要表現為將次品冒充正品,將等次低的產品冒充等次高的產品,將舊產品冒充新產品,將淘汰產品冒充未淘汰產品,將沒有獲得某種榮譽稱號的產品冒充獲得了某種榮譽稱號的產品等。
4、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主要表現為將沒有達到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冒充達到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將超過使用期限的產品冒充沒有超過使用期限的產品等。只要實施上述其中一種行為便可能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同時實施多種行為的,也只以一罪論處。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條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四十二條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劣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條所稱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劣藥的藥品。第一百四十二條之一違反藥品管理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生產、銷售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的藥品的;(二)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進口藥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的;(三)藥品申請注冊中提供虛假的證明、數據、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的;(四)編造生產、檢驗記錄的。有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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