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規定的刑罰執行過程中的一項措施。是對于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適當減輕其原判刑罰的制度。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適用減刑需把握以下條件:1、適用減刑的對象是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法所規定的5種主刑中,除了死刑以外的其他種主刑都可以適用減刑。2、適用減刑的實質條件。犯罪分子只要在刑罰執行期,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可以適用減刑。具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就應當適用減刑:(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3)有發明創造或者有重大技術革新的;(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為了維護刑罰的嚴肅性,保證執行的效果,減刑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減刑以后的刑期計算方法有:第一,原判刑罰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減刑以后的刑期應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已經執行過的刑期(包括判決宣告前先羈押的時間在內)應當計算在減刑后的刑期之內。第二,原判刑罰為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減刑后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減刑以前已經執行過的刑期不計算在減刑后的刑期之內。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是立功表現的,裁定予以減輕。非依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減刑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三)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四)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