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雙方不服做出的同一仲裁裁決,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先起訴的一方當事人為原告,但對雙方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一并做出裁決。
用人單位與其他單位合并的,合并前發生的勞動爭議,由合并后的單位為當事人;用人單位分立為若干單位的,其分立前發生的勞動爭議,由分立后的實際用人單位為當事人。用人單位分立為若干單位后,對承受勞動權利、義務的單位不明確的,分立后的單位均為當事人。
用人單位招用沿未解除的勞動者,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可以列新的用人單位為。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列勞動者為第三人。
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列為共同被告。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與其他平等主體之間的承包經營期間,與發包方和承包方雙方或者一方發生勞動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當將承包方和發包方作為當事人。
一、勞動訴訟當事人如何舉證?
1、當事人在勞動爭議訴訟中,按其主張承擔下列舉證責任:
(1)主張勞動關系成立的,應當提交相應的勞動合同或就工資領取、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及工作管理方面提供的相關證據材料。
(2)當事人主張已解除勞動合同或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應就此主張舉證。
2、當事人在勞動爭議仲裁階段向仲裁庭提交過的證據材料仍然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復印來自仲裁案卷的材料應當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證據核對章。
3、當事人提交證據材料的,均應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包括證據清單)。
4、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的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5、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提出。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6、證人應當出庭作證。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十日提出。
7、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8、當事人未按照本指引要求完成舉證責任的,應依法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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