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協議處理離婚家庭的子女隨父方生活還是隨母方生活,可以由雙方在離婚的時候協商決定。如果雙方是協議離婚,應在離婚協議書上寫明關于子女隨哪方生活。在訴訟離婚中,如果雙方就子女撫養問題達成協議,一般法院會尊重其協議,除非雙方協議撫養對子女健康成長嚴重不利。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應該尊重雙方協議。
二、法院判決處理由于目前國家放開了二胎政策,如果有兩個子女,一般情況下,法院會判決一人撫養一個。而對于獨生子女,雙方都積極爭取子女撫養權時,法院一般會根據子女的年齡以及是否有利于其健康成長作出判決:
1、子女不足兩周歲如果離婚家庭有不足兩周歲的子女,那么考慮到子女較小,更加需要母親的照顧,有的可能尚處于哺乳期,所以法律規定離婚后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但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實際上不能或不愿撫養子女的可以隨父方生活。特殊原因主要是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等。
2、子女在兩周歲以上離婚家庭的子女在兩周歲以上,且雙方同爭子女撫養權的,法院應同等的考慮雙方的情況,看子女隨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長。子女隨父母中其中一方時間較長,對這一方較有感情,則孩子應隨這一方生活。有朋友就問我,如果女方說孩子一直都是隨她生活,男方也同時提出來說孩子更多時間是他在照顧,這時法官怎么判斷?其實除了街坊鄰居、親戚朋友的證明之外,法庭之上看孩子更愿意跟誰是最直接的判決標準。另外,現代社會生活壓力下,子女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中一方生活的現象普遍存在,時間較長,或與之感情較深,這也可以作為決定子女隨父方還是母方生活的理由。法院在調解或判決的時候會考慮到這個因素,如果子女與祖父母關系較密切,那么一般判決隨父方生活,相反,則隨母方生活。當然這是在雙方其他條件均等的情況下。如果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有吸毒、偷竊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況,那么子女自然不適于與之一起生活。另外還要考慮父母雙方哪方更需要孩子。例如,其中一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已經喪失生育能力,那么在這方撫養孩子無不利因素時,應優先考慮這一方;再如,一方沒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則應優先考慮前者。?
3、子女在十周歲以上在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所以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隨誰生活的問題上,應考慮到子女的個人的意愿。但是這并不是說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子女的條件時,才考慮子女個人的意見。對于成年子女隨哪方生活的問題,法院則會更多的考慮子女的意見。以上對離婚時如何爭取子女撫養權的問題作出了解答。法律解決離婚子女撫養糾紛的總原則是: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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