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對于員工請假(包括事假、病假等),根據用人單位的請假管理制度,首先看員工是否按照規定履行了請假手續,譬如請病假是否需要有資質的醫療單位的病假證明等,如果員工請假手續和材料符合單位制度的要求,單位就應該批準,否則可以不予批準。根據《勞動法》第三條規定了勞動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權利,也就是說在勞動者有正當理由時,享有休息休假的權利;員工患病時,為了保護其的身體健康,有權獲得休息的權利。
法律依據: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國家規定門診病假最多開幾天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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