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最常見的是《離職證明》,這個一般就是A4紙打印,注明離職人(注明身份證)、公司和具體入職離職時間即可;
(2)最正規的是開具《外來從業人員退工備案登記表》(退工單),這個一般是一式三份;
(3)特殊情況(非主動離職:合同到期不續簽和辭退),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材料。
(4)政府和事業單位(勞務派遣關系的除外)離職,需要提供本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的離職批復(離職批復單位應當與入職批復單位一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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