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和侵權賠償能一塊得到。我國法律規定,職工因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傷害的,在獲得第三人人身損害賠償之后,可以依法享有醫療費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一、如何處理退休人員工傷事故
退休員工出現“工傷事故”,與用人單位之間為勞務關系,因為第三人侵權造成的,可以向法院請求其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因為用人單位未履行勞動保護義務的,向人民法院請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因為本人原因造成損失的,由退休員工自己承擔醫療費用。
二、交通事故和工傷可以一起賠嗎
交通事故賠償一工傷賠償可以獲得雙重賠償。相關司法解釋中規定了,當勞動者符合工傷的規定,并且其工傷是由于第三人駕駛機動車導致的,勞動者可以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并且再次之后可以要求侵權人賠償人身損害。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工傷職工受傷一方有責任嗎
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也就是說,只要符合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為工作受傷這“三要素”的傷亡事故,無論遭受傷害的責任屬于用人單位、其他人還是勞動者自己,都可列為工傷。同時該規定中并未將職工是否具有主觀過錯作為工傷認定條件。因此,在我國,工傷保險實行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只要認定為工傷,就不需要追究傷者責任。因為勞動環境本身就具有危險性,勞動者受到事故傷害很難完全避免的。所以工傷保險在補償工傷職工時不追究受害人責任,都應依法得到賠償。同時,工傷事故的責任和原因,也與工傷保險待遇不掛鉤。發生工傷事故后,工傷治療和傷殘賠償是對勞動者的因職業傷害造成的經濟損失和勞動能力損失的補償,與勞動者操作過失無關,不能因為勞動者操作的過失而受到影響。因為即使是由于勞動者違反操作規程造成工傷事故,也非勞動者自愿。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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