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西安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不得高于西安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即24829元。繳存基數下限不得低于西安市最低工資標準: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灞橋區、未央區、雁塔區、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高陵區最低工資1950元/月;鄠邑區、藍田縣、周至縣最低工資1850元/月。西咸新區、西安鐵路局最低工資參照1950元/月執行。
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下限分別為5%,上限分別為12% 。單位可在規定的繳存比例上下限區間內自主確定繳存比例。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由職工個人繳存額和單位繳存額兩部分構成,月繳存額等于職工月繳存基數分別與職工和單位繳存比例的乘積之和。繳存基數、個人繳存額和單位繳存額應分別四舍五入到元,取整數。
單位和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及其利息屬于職工個人所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免交所得稅。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可向西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緩繳。自主繳交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及繳存比例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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