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期間不可以隨意辭退。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職工工作年限及入職年限給予3-24個月不等的醫療期限,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可提前三十日或支付代通知金單方解雇,但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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