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在彎道超車時造成的碰撞事故,由后車負責。
(二)在窄橋上超車時造成的碰撞事故,由后車負全責。
(三)在沒有中心線或雙向單車道的路上,從前車右前方超車時發生的碰撞事故,由后車負全責。
(四)變換車道時,未讓正在該車道行駛內的車先行的而造成碰撞事故的,由變道車負全責。
(五)超越前方左轉彎車輛時發生的碰撞事故,由后車負全責。
(六)超越前方正在調頭車輛時發生的碰撞事故,由后車負全責。
(七)超越前方正在超車的車輛時,發生的碰撞事故由后車負全責。
(八)與對面來車有可能會車時超車,造成的碰撞事故由后車負全責。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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